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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335806014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付长金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3年6月28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项检查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对机动车检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3847—2018标准》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导致其对相关车辆的检测结果不真实,但该单位将相关车辆检测数据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环检报告都是合格报告。该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10.004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9 处罚有效期 2027-03-29
公示截止期 2027-03-29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壹拾万零肆拾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共计罚没壹拾万零肆佰肆拾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