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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旅发委信用承诺工作制度》的通知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18-11-09

关于印发《济源市旅发委信用承诺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旅〔2018〕153 号

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各旅游企业:

    现将《济源市旅游系统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源市旅游系统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附件

济源市旅游系统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管理,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对诚信、失信个人和单位的奖惩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旅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旅游系统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失信认定、奖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诚信失信奖惩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办法,开展诚信失信认定工作,并对旅游系统的诚信失信奖惩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个人、企业对其诚信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六条  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个人、企业每项申报工作将严格按照“逢报必查、逢办必查”的工作制度。


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的个人、企业的诚实守信和不良信用记录,是对个人、企业进行诚信、失信认定和奖惩的依据。本办法所称的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个人、企业不诚实守信、不遵纪守法的行为或者事件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完毕所形成的信息。


第二章  诚信认定


第七条  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和节前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各项工作。


第八条  旅行社能全面贯彻落实旅游团队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制度,并统一规范制作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记录本,做好旅游团队文明旅游记录、文明游客推荐表等内容的填写。


第九条  认真开展“文明导游和文明游客”评选活动,推荐的导游和游客能以优质服务、文明旅游为服务宗旨。


第十条  在全年的“最佳旅游景区”、“优秀诚信旅行社”、“最佳星级饭店”等评定工作中入选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一条  在“济源旅游红黑榜”评选中入选“红榜”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五比一创”活动中表现优异,其事迹被《济源日报》登载宣传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三条  经其他单位、部门证明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欠款记录、无被公安行政拘留等记录,或经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无不良信息。


第三章  失信认定


第十四条  旅行社发布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不按要求签订旅游合同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强迫消费、擅自更改行程的。


第十六条  星级宾馆、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降低服务质量等违规行为做出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黑社”、“黑导”、“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投诉较多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在“济源市旅游红黑榜”评选中入选“黑榜”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条  结合旅游系统年度考核情况,对连续两年排名在后三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不诚实守信、不遵纪守法的行为或者事件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通报批评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当定期建立黑名单的个人、企业名录,并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适当途径,对列入失信名录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失信提醒,告知其失信认定结果、失信惩戒措施、信用整改方式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企业认为其失信认定结果有误的,可以向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企业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联合单位或信用信息平台认定有失信、违法记录的旅游企业,将被纳入“红黑榜”黑名单;济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在会上给予通报批评;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将通报旅游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的企业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记录和联合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了解实际情况。如有不良记录或情节严重者,将不予资金支持和评先评优。


第二十六条  对于纳入失信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可依据相关媒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有违法事实的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