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内政策法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18-11-16

洛政办〔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3日        

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全面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豫信用〔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国家诚信城市示范试点为抓手,围绕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重点开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信用建设。坚持以政府信用为先导,商务信用为重点,社会信用为基础,司法公信为保障,全面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信用法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起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动员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树立信用洛阳的良好形象,为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健全规章制度,培育和监管市场,营造信用道德文化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使用,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的要求,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协调推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同时,要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坚持完善法规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涉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严格执行依法建设的要求,把法规、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监管依法进行,使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要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坚持注重实效和留有余地相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结合洛阳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留有余地,便于与全省乃至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联通。

三、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自2015年起,经过3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建成全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司法公信为保障的全社会信用工作体系,切实做到政府讲公信、企业讲守信、公民讲互信,实现打造诚信和谐新洛阳的工作目标。

(一)做好建章立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构建信息平台。构建全市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分步建立部门(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估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框架体系。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取得进展,初步形成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通过切实强化政府信用,显著提升企业信用,初步建立个人信用,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努力实现城市信用管理体系开始运转,政府公信力得到加强,信用中介行业得到发展,部分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公民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风气逐步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四、建设任务

(一)以政务诚信为着重点,增强政府公信度。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政务公开,建立政府信用责任制度和行政失信行为追究制度。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嵌入信用环节,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选择、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制度,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建立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确保政府守信践诺。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政府信用办、法制办、优化办、绩效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建立完善政府公务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绩效办

(二)以商务诚信为切入点,提高企业信誉度。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工商、质监部门的企业信息为基础,整合金融、税务、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包括基础信息和奖惩信息的信用档案,建立完善覆盖全部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系统、服务系统和管理系统,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使信用管理涵盖企业各个经营环节。同时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在生产、流通和社会服务业企业中推行企业诚信承诺,定期开展诚信示范企业评比,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各相关单位

加强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推进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建设,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单位
  加强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局,各相关单位
  加强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
  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加强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交通运输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失信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加强监管和惩戒。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

加强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公证仲裁、律师、会计、担保、鉴证、检验检测、评估、认证、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工商局,各相关单位
  (三)以社会诚信建设为攻坚点,提升社会诚信度。

加强医药卫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评比活动。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强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社保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委,各相关单位
  加强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良好习惯。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加强文化、旅游领域信用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引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文化、旅游诚信示范企业评选。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旅游发展委,各相关单位
   加强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建立行业协会信用同盟,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民政局

加强社区信用建设。制定社区信用建设方案,归集社区居民信用信息,建立社区居民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社区信用建设宣传,定期评选“诚信社区”、“诚信家庭”、“诚信市民”,提高市民信用意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个人信用建设。突出个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建立完善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对个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以司法公信建设为保障点,增强司法互信度。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要通过加强司法工作各项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五)推进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

把健全信用法规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加快推进。抓紧制定出台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本地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同时,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法制办,各相关单位

(六)构建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加快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设计、立项和招标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尽快完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制定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征集范围和使用等征信规范,推动各级各部门以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登记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尽快完成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将各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整合到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实现全市各类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七)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工作、公务员录用考核等事项办理中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重点扶持培育若干家具有较大规模和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信用信息,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各相关单位

(八)建立各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市政府信用办要加强协调各个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我市信用工作联合奖惩办法,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有关单位、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多部门、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针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出台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法制办,各相关单位

(九)加大“洛阳市11·22诚信日” 信用宣传和教育。

以“洛阳市11·22诚信日”宣传平台为载体,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和有效度,扩大传播范围,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一是引导各个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通过“信用进社区”、“信用进校园”、“诚信工作创建”等方式,做好信用宣传和教育;二是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和个人诚信典型的推选,并集中在“洛阳市11·22诚信日”期间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正面引导社会各界提高信用意识,营造诚信社会舆论氛围;三是集中曝光一批失信企业和个人,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意识;四是督促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业规范,把诚信执业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政府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五、实施步骤

按照3年左右建成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的设想,结合洛阳实际情况,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先行,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跟进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

    (一)宣传建设阶段(2015年底前):主要任务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建成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大力推进政府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尝试开展个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初步建立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研究制定我市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有关规章。着手开展行业征信工作,完善市公积金管理、公安、交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等重点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力争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联网运行,初步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全面拓展行业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各行业信用监管水平。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扶持和引进若干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着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初步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氛围。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底前):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信用法规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全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提升平台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提高信用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专业信用人才的培养基本满足社会需求,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市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政府信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根据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上给予保障,形成较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体系。请各单位抓紧落实信用工作机构,并于3月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信用办。

(二)加大财政支持

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信用工作需要,在信用研究、政策制定、信用信息化建设和信用教育宣传等方面,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加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政府信用办备案后执行。信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完成时限、质量要求、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工作宣传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各种新兴媒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开辟信用专栏,邀请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市民代表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市民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形成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五)建立考评机制

研究制定信用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