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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细则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18-11-20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 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快“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二)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要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辖区内司法行政机关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二)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实行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激励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三)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律师事务”“质量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法律服务中心”等法律服务 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诚信服务”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 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 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从事法律服务,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行业禁入措施。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和“信用漯河”网站公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 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

  (六)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单位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行业协会。

  (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九)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司法行政机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局各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 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局各科室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