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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
专栏本县政策法规
来源: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4-03-18

关于印发新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内设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根据《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场监管工作细则》,拟定了《新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8日


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查依据

抽查主体

1

对渔业船舶船员的监管

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

2

对渔业船舶船员的监管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

3

对兽药产品的监管

对兽药安全评价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兽药安全评价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4

对兽药产品的监管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5

对兽药产品的监管

对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进行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进行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6

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

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7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

8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的监管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9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监管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10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11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监管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12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管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10%

1次/年

《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

13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10%

1次/年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1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

1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16

对兽药产品质量的监管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

17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

18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

19

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监管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20

对渔具及捕捞方法的监管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

21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

22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

23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县农业农村局

24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瘦肉精”监管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

25

对生鲜乳的监管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

26

对肥料的监管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

2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监管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

28

对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管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29

对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30

对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农业农村局

31

对渔港的监管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人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年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县农业农村局

32

对渔港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修改)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污染防治措施的

县农业农村局

33

对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管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

34

对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管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10%

1次/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

35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36

对农药登记审批的监管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37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38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39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农业农村局

40

对执业兽医的注册监管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农业农村局

41

对执业兽医的注册监管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县农业农村局

42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监管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县农业农村局

43

对渔业船舶登记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10%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